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9030号
原告:上海叁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二层E区238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华丽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长青北里112号长安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叁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华丽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叁参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叁参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查,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叁参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页无主文)
审 判 员 施 芸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凌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