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鸿业生态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新鸿业生态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02民初4037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新鸿业生态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8号线软件园***E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7483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新鸿业生态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并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746元,减半收取计8373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