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鸿业生态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新鸿业生态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海东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02民初872号 原告:陕西新鸿业生态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8号西安软件园***E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7483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东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西关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0005911499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新鸿业生态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新鸿业公司)诉被告海东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东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陕西新鸿业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396638.64元及利息755243.99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1月18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海东市南凉遗址公园(一期工程)施工招标建设项目(I)标段”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价款为46082496.2元,工程地点位于海东市朝阳山片区,合同约定了工程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等。该工程于2019年11月4日竣工验收,2021年6月23日完成移交。2019年12月6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书面的《工程结算书》,结算总额为57198120.59元,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801481.95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9396638.64元。 被告海东城投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海东城投公司成立之初、案涉工程产生时,公司住所地为海东市平安区,故本案由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和查清事实,且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施工地址为海东市朝阳山片区。另,原告陕西新鸿业公司与被告海东城投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20.4条约定,因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本院专属管辖。 被告海东城投公司以其原住所地为海东市平安区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平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申请,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且未提交相关证据,属不当行使诉讼权利,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海东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海东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郑长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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