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豪美电梯有限公司

杭州豪美电梯有限公司、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106执40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豪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天目山路7号一号楼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谷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桐庐县。
原告杭州豪美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的(2019)浙0106民特130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豪美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35000元,执行费为10750元,合计8457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2日起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京东、财付通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也无其他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限制出入境、公安布控的执行措施。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О二О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