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建八局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6004号之一 原告: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创业路1号二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八局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滨河路2599号。 法定代表人:于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科泰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明盛路392号枫创产业园中加中心1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淼,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科泰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审查,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津0319民初6004号原告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科泰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媛 附:法律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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