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11430号
申请人: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工业区榆昌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街知业道13号305室-36(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10,463.51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以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463.51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57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