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11430号之一 原告: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工业区榆昌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街知业道13号305室-36(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臻,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开发区迎宾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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