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11430号之一
原告: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工业区榆昌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街知业道13号305室-36(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臻,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开发区迎宾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