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11430号之二 申请人: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工业区榆昌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街知业道13号305室-36(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臻,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2023)津0114民初114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463.51元或其他等额财产[保全案号(2023)津0114执保294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3)津0114执保2947号对**(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2023)津0114执保2947号对**(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清区不动产的查封; 三、解除本院(2023)津0114执保2947号对**(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清区,8-404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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