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2民初673号
申请人:青岛创恒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安庆路**网点。
法定代表人:于云凤,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诺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燕儿岛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40350196K。
法定代表人:江海港,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创恒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诺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青岛诺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2656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青岛诺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2656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健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贾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