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251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亿**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MEW23XH,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江工业园经一路纬三路。
被执行人:南京海迪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MA1MEN2949,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街道苏港路**龙潭物流基地**。
申请执行人南京亿**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海迪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13民初7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京海迪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亿**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京海迪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5200元及相应利息以及执行费128元。
二、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南京海迪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