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43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海迪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街道苏港路1号龙潭物流基地1513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亿**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江工业园经一路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南京海迪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亿**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3民初7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南京海迪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海迪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计177.5元,由上诉人南京海迪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 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