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富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时代庄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执4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富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倪春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扬州时代庄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庄明,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富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时代庄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02民初53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书内容,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204915.76元(含律师费、诉讼费),被执行人于2019年11月给付申请人2万元、2019年12月给付申请人3万元、2020年1月、2月每月给付申请人5万元,2020年3月给付申请人54915.76元,如被执行人有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有权就剩余款项及利息(按月息2%自2018年9月10日起计)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扬州时代庄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扬州时代庄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苏1002民初5332号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并缴纳执行费用2974元,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月6日、8月19日、2月11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房产、车辆、股票等情况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
3.本院在另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其限制出境,目前处于边控状态,控函号为(2020)苏法执控字第879号。
4.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本院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被执行人联系,但均联系不上。另查被执行人扬州时代庄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庄明,股东为时代庄园有限公司,该股东为香港企业,登记注册地为香港。
5.本院于2020年4月21到被执行人扬州时代庄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所在地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中路537号时代广场5楼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扬州时代庄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0月份左右停业,目前尚欠租赁费用及员工工资。2020年5月11、5月15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扬州时代庄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所属的厨房设备、游戏设备等。6月1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扬州时代庄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的设施、设备进行了评估并拍卖,第二轮第二次拍卖成交,拍卖价成交价为16万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有其它执行案件,案号为(2020)苏1002执543号,其申请人上海意所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拍卖款,经分配,本案申请人分配13806.64元。
6.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是否能够得到满足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偿还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兆   留
审判员 伞波仁审判员徐颖
二〇二一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瑾   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