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终39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富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家电维修城,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徐凝门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倪春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上诉人江苏富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家电维修城(以下简称富通机电维修城)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21)苏1002民初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富通机电维修城未足额交纳上诉费用,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向其送达《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其在合理期限内补交上诉费用。期限届满,上诉人富通机电维修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富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家电维修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 杰
审判员 刘 平
审判员 沈佩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屠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