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鼓风机厂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鼓风机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4民初3696号
原告: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713061825,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16号万谷移动互联网科技园9号楼2楼西侧局部及3号。
法定代表人:陈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怡,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冬,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鼓风机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1330283309,住所地在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00号。
法定代表人:许武臻。
原告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鼓风机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6元,减半收取计3743元,由原告南京友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成 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燕呢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