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鼓风机厂有限公司

上海昌吉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鼓风机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6民初2741号
原告:上海昌吉木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顾浩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华,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鼓风机厂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许武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昌吉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鼓风机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昌吉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林 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梁诗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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