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鼓风机厂有限公司

上海鼓风机厂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06民催6号
申请人上海鼓风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蔡精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钱鑫。申请人上海鼓风机厂有限公司因由其出票的收款人为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华南招标中心、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30日、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出票金额为40,000元、出票行为中国工行银行上海市马戏城支行的银行汇票遗失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鼓风机厂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代理审判员 林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祁昌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35、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