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鼓风机厂有限公司

上海鼓风机厂有限公司与西山煤电(集团)电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晋01民辖终217号
上诉人上海鼓风机厂有限公司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9民初3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海鼓风机厂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此外,上诉人并未收到原审法院在裁定书中所谓的《谅解书》,并且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明确表示,本案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起诉状中并未提及任何与《谅解书》有关的内容,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而非原审法院认为的《谅解书》中的约定。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三份买卖合同中对管辖法院的约定不明,就该三份合同签订的谅解书中对管辖法院的约定,明确具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按照该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温冠华 审判员 李翠萍 审判员 杨瑞青
书记员 任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