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执3869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博亿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吴家巷工业园金鸡北路2号(湘潭天易示范区)。
被执行人湖南湘电长沙水泵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50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湘0104民初163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湘电长沙水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5677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505677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熊开岁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雅田
书 记 员 艾非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