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电长沙水泵有限公司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电长沙水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晋0109民初3303号
原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电长沙水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7年3月10日签订承揽合同,合同中就纠纷处理约定提交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签订《应付账款、发货及付款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在2020年4月之前的业务合作过程中账款进行明确;同时对上述承揽合同的供货数量、合同金额、付款方式进行变更,但并未另行约定争议处理方式,故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适用承揽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即提交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以《应付账款、发货及付款协议》的总金额作为依据提起诉讼,违反了双方的仲裁协议,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约定有仲裁为由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49元,退还原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军
书记员    白浩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