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水泵厂有限公司

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湖南湘电长沙水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民终6713号
上诉人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湘电长沙水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8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上诉人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提交大量新证据,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84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应江审判员常晓华审判员高进
书记员 刘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