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12943号之一
原告:上海材料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杰,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琴,上海海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高科技生产基地33号楼。
法定代表人:樊险峰。
原告上海XX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材料研究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6,422.80元,减半收取计3,211.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27.60元,均由原告上海材料研究所负担。
审 判 员 宋爱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颜运华
书 记 员 马劼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