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财保219号
申请人***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某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
申请人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元的财产,并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当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申请人在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7日内,未缴纳案件保全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工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王 洋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