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锻工业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财保219号 申请人***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某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 申请人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元的财产,并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当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申请人在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7日内,未缴纳案件保全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工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王 洋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