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鼓风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通用设备分公司与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300号 申请人**鼓风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用设备分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甲-17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高科技生产基地33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据(2023)辽0106财保167号民事裁定书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35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鼓风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所有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甲-17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鼓风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所有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甲-17号的担保房产; 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5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