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方机电有限公司

武汉大方机电有限公司与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302民初1838号
原告:武汉大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新时代商务中心1单元22层2号。
法定代表人:胡松平,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尤楠,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甘河子镇。
法定代表人:汪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大方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7月23日立案,原告武汉大方机电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大方机电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大方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70元,减半收取6285元,由原告武汉大方机电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冷晓良
二○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