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8918号
原告:武汉大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新时代商务中心1**22层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经济开发区红旗牧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大方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武汉大方机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大方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大方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武汉大方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聪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