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281财保82号
申请人: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石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907667342。
法定代表人:***,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7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贵州盘江煤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干沟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914650413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盘江煤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网络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账户内存款40544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金额为40544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贵州盘江煤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网络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账户内存款405440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47元,由申请人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俞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