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81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盘江煤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干沟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9146504130。
法定代表人:周会明,贵州盘江煤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洪杰。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9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
申请执行人贵州盘江煤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民终30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义务,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查询到的网络资金和银行存款10余元进行了冻结划拨并发放至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向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坐落于盘州市地一块,申请执行人放弃申请处置。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处置。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牛灿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