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盘江煤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盘江煤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135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盘江煤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干沟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9146504130。
法定代表人:周会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瑾,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田田,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
贵州盘江煤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黔0222民初7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贵州盘江煤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7569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05.00元,本案执行费5535.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二、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三、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显示其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账户均被其他案件冻结致可用余额为0元,本院轮候额度冻结其账户;四、委托调查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进行调查,显示其外出务工,无法联系,同时在户籍地无固定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五、查询其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和公积金信息,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暂无房产登记和公积金信息。
2021年7月30日,本院就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财产调查材料未提出意见,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世刚
审判员  瞿 浩
审判员  陈江宁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陈金龙
书记员唐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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