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222执91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盘江煤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
法定代表人周会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6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贵州盘江煤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22民初54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诊疗费、维修费用、违约金、律师费及案件受理费58000元,赔偿物资款59722.33元及违约金20000元。执行费1966元由被执行人交纳。合计139688.33元。
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分行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分行营业部账号为0账户内的存款元至我院账户(户名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贵州银行盘县支行,账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