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盘江煤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盘江煤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222执91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盘江煤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
法定代表人周会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6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贵州盘江煤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22民初54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诊疗费、维修费用、违约金、律师费及案件受理费58000元,赔偿物资款59722.33元及违约金20000元。执行费1966元由被执行人交纳。合计139688.33元。
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分行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分行营业部账号为0账户内的存款元至我院账户(户名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贵州银行盘县支行,账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