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聚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眭萌与佛山市南海聚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404号
原告眭萌,男。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聚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桂**。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眭萌与被告佛山市南海聚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眭萌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眭萌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原告应于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