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穗天法执字第5452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聚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略。
被执行人广州博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略。
佛山市南海聚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广州博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博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聚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37098元及其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0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2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11月27日前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和其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已搬离原经营场所去向不明。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去向不明。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穗天法执字第5452号案件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三年××月××日
书记员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