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4执保180号
申请人:沧州华信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国营农场三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71340812G。
法定代表人:袁绍信,经理。
被申请人: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554869344。
法定代表人:黄波,经理。
被申请人: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间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曙光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0594313157。
法定代表人:惠宗卿,经理。
申请人沧州华信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间工程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华信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间工程分公司银行存款17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华信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间工程分公司银行存款173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荣燕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