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03民初710号
原告:孙占栋,男,汉族,1981年9月26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刘夏光,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波,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554869344。
委托代理人:蔡志勇、王秀丽,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石家庄三环通达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雪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661057557U。
原告孙占栋与被告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第三人石家庄三环通达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兴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向沧州市仲裁委员申请仲裁,法院不应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2014年2月20日、2014年7月2日、2019年9月20日及2015年11月9日被告中兴公司与第三人三环公司签订的四份《输变配电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均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向沧州市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原告依据该四份合同向被告主张权利,该仲裁条款的约定对原告产生效力,原告应按照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占栋的起诉。
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清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