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1297号
申请人: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清池北大道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554869344。
法定代表人:黄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冀生,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沧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金融广场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7K0KBXN。
法定代表人:任利锋。
申请人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沧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704000元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沧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704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泽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