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7087号之一
原告:上海长江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勋业路3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烽,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皮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东环南大街西侧。
负责人:***。
被告: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环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长江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皮分公司、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长江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原告依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长江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38元,减半收取6,4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469元,由原告上海长江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