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7087号
申请人:上海长江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勋业路37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皮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东环南大街西侧。
负责人:***。
被申请人: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环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长江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皮分公司、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长江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皮分公司、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13,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皮分公司、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13,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