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升菱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升菱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粤71行终28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升菱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经典居21H房。
法定代表人:吴阿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敏,局长。
上诉人广州升菱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菱电梯公司)因与广州市白云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白云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粤7101行初15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升菱电梯公司与广州市纵横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梯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升菱电梯公司为广州市白云区***汇侨新城西区商住楼项目安装电梯。2019年5月1日,升菱电梯公司派潘迪在项目G9栋安装5号电梯时发生事故,导致潘迪死亡。5月10日,白云区应急管理局分别对升菱电梯公司委托代理人销售主管吴涛、工程部经理张武斌、安装班长吴爱荣进行调查,其中吴涛称公司没有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潘迪没有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公司没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口头告知从业人员有关作业的危险因素;公司没有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没有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没有制定隐患排查制度。张武斌称涉事电梯由吴爱荣承包安装,相关人员由他聘请;公司有要求吴爱荣提供相关电梯安装的资质证明,潘迪没有相关操作证书;公司对吴爱荣有进行安全教育,再由吴爱荣对其他人进行教育;公司没有直接对其他工人进行培训教育,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施工方案、监理细则、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等情况有递交给开发商。吴爱荣称不清楚升菱电梯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架构,潘迪未取得相关操作证书,公司对其有三级安全教育,公司负责保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等资料,不清楚公司有无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月21日,白云区应急管理局对升菱电梯公司安装工人谢双进行调查,其称事故当天其与康正辉、余孝虎、潘迪一起去安装电梯,公司没有对其进行过安全教育培训。5月27日,白云区应急管理局对升菱电梯公司安装工人余孝虎进行调查,其称事故当天其与康正辉、谢双、潘迪一起去安装电梯,公司对员工进行过一次安全教育培训。7月29日,白云区应急管理局对升菱法定代表人吴阿清进行询问,其表示对事故调查报告及其相关责任认定无异议。8月8日,白云区应急管理局对升菱电梯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书》,告知升菱电梯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及法律适用,同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8月12日,升菱电梯公司向白云区应急管理局提交书面听证申请及申辩意见。9月5日,白云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升菱电梯公司申请举行听证。10月14日,白云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穗云)应急罚〔2019〕D0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升菱电梯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聘(雇)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电梯)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罚款人民币三十二万元。该决定书于同日送达升菱电梯公司。升菱电梯公司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以下相同)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第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因此,白云区应急管理局有权对其辖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修订)第五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本案中,白云区应急管理局认定升菱电梯公司存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聘(雇)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电梯)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等违法行为,有升菱电梯公司委托代理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且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接受白云区应急管理局询问时亦表示对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无异议。因此,白云区应急管理局结合本案案情和升菱电梯公司的违法情节,对升菱电梯公司给予32万元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白云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升菱电梯公司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并听取了升菱电梯公司的陈述申辩及召开听证会。经审查相关证据、依据,白云区应急管理局作出涉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进行了送达,其处罚程序合法。因此,升菱电梯公司要求撤销上述决定书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广州升菱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升菱电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事实和理由未超出原审起诉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认为:1.被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与事实不符,程序违法,原审仅依据被上诉人调查所得的证据而作出认定,未认真进行审核,作出错误判决,应当予以撤销;2.原审中,上诉人提供了2018-2019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表、员工安全培训记录表、安全管理规范、员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项目工程开工报审表、分包施工单位资格审查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电梯进行要求等,被上诉人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认可的,亦证明上诉人履行了安全生产的全部法律义务和责任,被上诉人不应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二审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白云区应急管理局二审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二审审查,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且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涉案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白云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2019年6月6日,事故调查组对涉案事故出具了《广州市白云区***“5·1”其他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涉事工程、涉事设备、涉事单位及个人、事故受害人员的基本情况)调查、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善后情况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整改措施制定落实等。2019年7月20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作出云府函〔2019〕349号《广州市白云区*********“5·1”其他伤害一般事故结案的批复》,同意白云区应急管理局提交的《广州市白云区***“5.1”其他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并予以结案。上述事故调查报告与批复在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已向升菱电梯公司出示,并作为白云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向原审法院提交并经举证、质证。
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处理程序,亦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中,就涉案事故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违法情形,事故调查组已依法作出了《广州市白云区***“5·1”其他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并经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上诉人的违法事实有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专家技术分析、询问笔录、电梯安装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在被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听取了上诉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在原审庭审过程中出示并质证,上诉人未能对上述证据的合法性提出有效质疑,相关证据应予采信。因此,被上诉人依据上述证据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具有相应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上诉人有关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查明不清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中,被上诉人经调查认定涉案事故为一般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上诉人处以罚款32万元,具有法律依据且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处理并无不当。最后,在案证据显示,被上诉人依法向上诉人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并召开听证会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亦符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据此,被上诉人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升菱电梯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经审查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升菱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 琳
审 判 员  闵天挺
审 判 员  王 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农倩倩
书 记 员  罗子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