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光大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邓亮、献县光大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929执2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邓亮,男,1980年12月生,汉族,住献县。
被执行人:献县光大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献县城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献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献劳人仲案(2016)第50号仲裁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献县光大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4×××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18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春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郭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