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7401民初1534号
原告:大洼县唐家镇**刚物资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唐家镇唐家村***。
经营者:**刚,男,1960年5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大洼县。
被告:盘锦辽河油田振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洼县唐家镇**刚物资经销处诉被告盘锦辽河油田振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罗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