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辽河油田振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盘锦市经济开发区德洪物资经销处诉被告盘锦辽河油田振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7401民初1535号
原告:盘锦市经济开发区德洪物资经销处,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瀚新花园1-15-381-110号。
经营者:***,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盘锦辽河油田振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市经济开发区德洪物资经销处诉被告盘锦辽河油田振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17元,减半收取43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罗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