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熙和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寿阳安捷工程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山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7260号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寿阳安捷工程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1,住山西省寿阳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山西熙和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2,住山西省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住山西省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3,住山西省寿阳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住山西省寿阳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寿阳安捷工程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山西熙和集团有限公司、**2、**、**3、**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82867.5元。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寿阳安捷工程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山西熙和集团有限公司、**2、**、**3、**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82867.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