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3民初774号
原告:**,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告:山西熙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横河西二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山西省临县人,住山西省临县。
被告:***,男,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熙和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熙和集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熙和集团公司、***、***银行存款126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山西熙和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