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执264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5号金丰城大厦A座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37544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山西熙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横河西二巷8号2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58707128R。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熙和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1612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西熙和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分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处分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处分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