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熙和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熙和集团有限公司、南安亿升久建材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终34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熙和集团有限公司,住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横河西二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安亿升久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脚**。 经营者:***,女,汉族,1964年5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脚**。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熙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安亿升久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亿升久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9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亿升久经营部主张熙和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12日、8月1日向其借款20万元、20万元,熙和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偿还10万元,并提供了双方的转账凭证为证。熙和公司主张其与亿升久经营部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本案的借款主体是***(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7410××××,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村××街××号)。亿升久经营部主张其系通过熙和公司河北地区负责人***的介绍出借款项给熙和公司。经查熙和公司和亿升久经营部除本案之外,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双方相互转账1000万元左右,因此为查明本案款项性质,需追加***参加本案诉讼。一审判决没有追加***参加诉讼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98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熙和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影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琼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 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