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鑫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理鑫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大通大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财保4号
申请人:大理鑫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雄辉,经理。
住所: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杨菊慧,大理鑫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大通大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彤,董事长。
住所:大理市大通商住楼。
原告大理鑫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大通大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理鑫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云29民初8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云南大通大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大理市大通振业楼1-3层的房产(房产证号:大理房权证××号)。申请人大理鑫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理鑫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该项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大通大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大理市大通振业楼1-3层的房产(房产证号:大理房权证××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朱雪东
审判员  黄 丽
审判员  周彦彬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