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华能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泊头市华能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25民初143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泊头市华能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东。
原告***与被告泊头市华能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018年2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涉诉工程款有待评估鉴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诉工程款未经双方决算,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贺国元
审判员潘志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