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2执201号之一
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的(2019)豫0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3.5‰计算,含罚息);二、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21800元,由均由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案件义务,由审判部门移送,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0901107109,坐落金水区经××北××江山公寓××夹层××房产,查封期限三年,从2020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0日止。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宗振宇
审判员 胡朝勇
审判员 姬 凯
书记员 杨浩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