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8执168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张洪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十通牌车辆(号牌号码为豫B×××××)、金杯牌车辆(号牌号码为豫B×××××)、华泰特拉卡牌车辆(号牌号码为豫B×××××)、上海帕萨特牌车辆(号牌号码为豫B×××××)、起亚-索兰托牌车辆(号牌号码为豫B×××××)总计5台;被执行人张洪海名下有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号牌号码为豫A×××××)1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十通牌车辆(号牌号码为豫B×××××)、金杯牌车辆(号牌号码为豫B×××××)、华泰特拉卡牌车辆(号牌号码为豫B×××××)、上海帕萨特牌车辆(号牌号码为豫B×××××)、起亚-索兰托牌车辆(号牌号码为豫B×××××)总计5台。
二、查封被执行人张洪海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号牌号码为豫A×××××)1台。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磊
书记员 桑梦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