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203民初2566号
原告: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公园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1235XC(2-2)。
法定代表人:张运海,该公司董事长。
管理人负责人:王磬扬,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淙,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得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公园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5053857G。
法定代表人:于大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璩亮,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胜锅炉公司”)诉河南得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胜房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豫02民初4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豫0203民初593号民事判决,得胜房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1月17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2民终4357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21)豫0203民初593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2021年12月21日本院立案后,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得胜锅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淙、被告得胜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璩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得胜锅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得胜房产公司支付其公司欠款1872928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06年起,被告多次从其处借款,但始终未足额偿还。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豫02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得胜锅炉公司破产一案,并依法指定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和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原告的管理人。破产工作当中,经河南众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豫智会专【2019】第034号破产清算专项审计报告》及河南方迪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豫方评报字【2020】第32号资产评估报告》显示,被告尚欠其公司18729284元借款未能偿还。经其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回应偿还借款,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得胜房产公司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述的被告得胜房产公司从2006年起多次从其处借款不符合事实,得胜房产公司的股东许友刚曾经是原告的股东,后来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了许友刚的股权成为了现在原告的控股股东,原告得胜锅炉公司和许友刚又成立了得胜房产公司,原告得胜锅炉公司和许友刚分别占原被告两个公司的49%和51%的股权,后来原告得胜锅炉公司股东从得胜房地产撤股,许友刚也从得胜锅炉公司撤股,分别成立了新的公司,这样的情况下,双方调账,债务互不相欠,15年来从来没有向被告公司要过这笔欠款,确实不欠原告的,不是因为破产审计,不会产生本次诉讼,与真实情况不相符。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得胜锅炉公司和得胜房产公司互有经济往来。2019年7月30日,得胜锅炉公司以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9年8月1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2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得胜锅炉公司的破产申请。在破产过程中,河南众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河南方迪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依据委托,出具的《豫智会专【2019】第034号破产清算专项审计报告》及《豫方评报字【2020】第32号资产评估报告》均显示,截至2019年8月1日,得胜锅炉公司对得胜房产公司享有18729284元应收账款债权,即得胜房产公司尚欠得胜锅炉公司18729284元未还。现得胜锅炉公司因得胜房产公司未归还上述欠款诉至法院。
另查明,许友刚、上海纳友实业有限公司曾是得胜锅炉公司股东。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加入得胜锅炉公司成为该公司股东。于海滨自2004年6月11日即为得胜锅炉公司的股东,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郝根发、张理平、郝予开、孙国富、姜进欣、李成新、张红英系得胜锅炉公司现任股东,张洪海、于海滨曾任得胜锅炉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海系得胜锅炉公司现任总经理,徐永丽系得胜锅炉公司监事。张洪海在2006年3月27日接替许友刚担任得胜锅炉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友刚、许湘、唐根群(曾用名唐丽萍)、张守勤曾是得胜房产公司股东,张洪海曾任得胜房产公司监事。唐根群、许湘曾任得胜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
再查明,得胜房产公司主张其前法定代表人许友刚与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5日签订一份《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内容为:1、乙方依据2005年8月18日《股份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因受让甲方及上海纳友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得胜锅炉公司49%的股份,截止2008年7月28日尚欠甲方股份转让款本金1310万元及违约金未付(此欠款金额内含乙方欠上海纳友实业有限公司现已转让甲方的股份转让款。该转让见本协议附件1)。2、乙方依据2007年1月27日《股份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因受让甲方持有的得胜锅炉公司23.6%的股份,截止2008年7月28日尚欠甲方股份转让款本金1000万元及违约金未付。3、上述1、2项欠款本金合计2310万元,截止2008年7月28日前的欠款利息、违约金1800万元,甲乙双方对此确认无异议。4、乙方为清偿对甲方负有的上述债务,经与甲方及各关联方协商,均同意进行整体一揽子债权债务清偿、重组和整合。
为此双方及各关联方达成以下协议及相关约定和承诺、声明:…三、乙方负责偿还得胜房产公司所欠得胜锅炉公司的借款18080947元。乙方应取得得胜锅炉公司将对得胜房产公司享有的此18080947元债权转给乙方的债权转让协议文件(具体债权转让文件见本议件附件4)。甲方应取得将18080947元等额债权转让给得胜房产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文件(具体债权转让协议文件见附件5)。据此乙方与得胜房产公司互负已到期等额同种类债权债务,二者相互抵消,办理抵消协议(具体抵消协议见本协议书附件6)。基于乙方承担上述还款责任及债权债务的抵消,冲减乙方对甲方的此顶等额债务。同时乙方负责承担将相当于18080947元的2.8%计506266.52元分为等额七份支付给得胜锅炉公司的其他七位股东。具体支付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体付款手续见本协议书附件7)。…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得胜房产公司是否欠原告得胜锅炉公司18729284元借款未予偿还问题。得胜锅炉公司和得胜房产公司互有经济往来。得胜锅炉公司在破产过程中,经河南众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及河南方迪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审计和评估后,出具的审计和评估报告均显示,截至2019年8月1日,得胜房产公司尚欠得胜锅炉公司18729284元未还,且有得胜锅炉公司的会计记账簿及记账凭证(得胜锅炉公司出具的借款单、得胜房产公司出具收款收据等)予以佐证,得胜房产公司应对上述欠款承担偿还责任。
关于被告得胜房产公司主张的2008年8月25日原被告及关联公司之间签订的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是否真实,被告得胜房产公司主张18080947元是否应予抵消的问题。被告得胜房产公司提交了债权债务重组协议书及十个附件,虽该协议书与附件系复印件,但根据双方提交的公司工商档案显示股权变更事项与债权债务重组协议书中股份转让事项一致,故被告得胜房产公司主张的18080947元应予抵消的辩称,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原告得胜锅炉公司关于要求被告得胜房产公司偿还欠款18729284元的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得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6483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超出部分予以驳回。
案件受理费134175.7元,原告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9531.04元,被告河南得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44.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瑞卿
人民陪审员 张运生
人民陪审员 武春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毛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