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民初117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月2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公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海,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豫02破申11号民事裁定,受理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由被告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在的基层法院审理更有利于解决纠纷。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开封市公园路12号,故本案移交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为宜。且已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宋自学
审判员  张燕喃
审判员  张 震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韩艳艳